【Jenny】評論
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739 條 (保證之意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 756-1 條 (人事保證之意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性質:保證:單務契約、從契約、非要式契約 人事保證:要式契約,書面(舒眠) (口訣:保證耽誤,從非要事;人飽要舒眠)
【Damaris】評論
(A)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6條之1第二項參照)(B)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民法第756條之3第1項參照)(C)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民法第756條之3第2項參照)。(D)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條之4第1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