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評論
所以C是錯在 檢座不能承受訴訟,而應該是擔當訴訟!!
【TINY】評論
檢察官的職權內容可以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規定得知為:一、實施偵查(刑訴第228條)、二、提起公訴(刑訴第251條)、三、實行公訴、四、協助自訴(刑訴第330條)、五、擔當自訴(刑訴第332條)及六、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刑訴第457條)。
【snoopy75smb】評論
(A)協助自訴(O)(B)實行公訴(O)(C)自訴案件中承受訴訟(X;檢察官是在無人承受訴訟或逾期不為承受時,擔當訴訟)(D)指揮有罪判決之執行(O)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