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在滿足和平、公然、繼續、表見占有之要件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A)未支付租金之甲,以承租人之意思無權占有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主張取得對該地之未定期限租賃權
(B)未支付對價之甲,以地上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未支付對價之甲,以不動產役權人之意思無權通行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未支付對價之甲,以農育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農育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9033
統計:A(145),B(30),C(39),D(15),E(0)

用户評論

Lu Hao-lung】評論

重點在所有權(物權),租賃屬於債權。

Damaris】評論

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且民法第944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