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種裁判離婚之事由,於民法未規定行使離婚請求權之法定期間?
(A)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C)重婚
(D)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9623
統計:A(23),B(39),C(85),D(90),E(0)

用户評論

nina】評論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 1053 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