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 Pan】評論
請求權15年+5年內實行抵押權
【Jeannie】評論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Damaris】評論
甲自借貸債權到期之日起,其債權請求權尚有十五年之行使時效(民法第125條本文參照)。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參照)。由此可知,抵押權之部分,共有20年之可實行期間。即甲最遲應於110年5月5日實行其抵押權。(摘錄自宏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