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合意得以言詞為之,並錄音為證
(C)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而聲明上訴時,法院應依職權為當事人指定訴訟代理人
(D)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後,應發回原法院,並就應調查事項,應詳予指示,而原審法院不得為與第三審法院相反之認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5556
統計:A(58),B(2),C(3),D(2),E(0)

用户評論

M.S.】評論

(B)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77-2條 (不得廢棄原判決)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snoopy75smb】評論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O)(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合意得以言詞為之,並錄音為證 (X;文書證之)(C)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而聲明上訴時,法院應依職權為當事人指定訴訟代理人 (X;原則: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例外:上訴人為律師)(D)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後,應發回原法院,並就應調查事項,應詳予指示,而原審法院不得為與第三審法院相反之認定 (X;廢棄原判決,有法定事項,應自為判決;無法定事項,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詳予指示應調查事項,原法院或發交之法院應以其廢棄理由作為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