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現行房地合一稅規定,凡是在民國 105 年以後出售房地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均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奢侈稅,只課徵所得稅
(B)所出售之房地係民國 105 年元旦以後取得者,不論持有期間多久,均有房地合一稅之適用
(C)所出售之房地係民國 103 年 1 月 2 日之後取得且持有滿 2 年者,仍有房地合一稅之適用
(D)按房地實際售價減除實際成本及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後之淨額,核課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677
統計:A(3),B(88),C(15),D(13),E(0)

用户評論

Sara Fen】評論

第4-4條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