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523131】評論
(D)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n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oukumo199375】評論
刑訴430: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littleya0616】評論
4F 你提出的是刑訴的規定,本題是民訴喔!! (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且該再審之聲請具 停止強制執行之- 效力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大家注意一下若是刑訴的再審則是裁定駁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