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ttleya061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應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B)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C)未成年人表達意見時,法官應指

【評論內容】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應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一項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B)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9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C)未...

【評論主題】20 關於再審,下列何者正確?(A)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且該再審之聲請

【評論內容】

4F 你提出的是刑訴的規定,本題是民訴喔!!

   (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且該再審之聲請具 停止強制執行之- 

       效力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

【評論主題】1.( )「踵謝」的意思是什麼? (A)領受禮物並道謝 (B)奉還原來的禮物並道謝 (C)親自登門道謝 (D)付給送禮來的僕役小費

【評論內容】

(A)領受禮物並道謝 ---  領謝(B)奉還原來的禮物並道謝 ----璧謝(C)親自登門道謝 -----踵謝(D)付給送禮來的僕役小費   ----敬使。也可用"台力"

【評論主題】1. 下列對話中的稱呼用語,完全正確的選項是:(A) 甲:「嫂夫人從南部回來了嗎?」/乙:「家嫂昨天剛回來。」(B) 甲:「令妹的學習表現優異。」/乙:「感謝對家妹的照顧。」(C) 甲:「請問醫生,家

【評論內容】

A錯的原因我以為是

嫂夫人:對朋友尊稱他的妻子。

甲問嫂夫人,乙怎麼會回答"家嫂"呢? 

家嫂 : 對朋友稱呼自己兄長的妻子

【評論主題】1.( )「踵謝」的意思是什麼? (A)領受禮物並道謝 (B)奉還原來的禮物並道謝 (C)親自登門道謝 (D)付給送禮來的僕役小費

【評論內容】

(A)領受禮物並道謝 ---  領謝(B)奉還原來的禮物並道謝 ----璧謝(C)親自登門道謝 -----踵謝(D)付給送禮來的僕役小費   ----敬使。也可用"台力"

【評論主題】1. 下列對話中的稱呼用語,完全正確的選項是:(A) 甲:「嫂夫人從南部回來了嗎?」/乙:「家嫂昨天剛回來。」(B) 甲:「令妹的學習表現優異。」/乙:「感謝對家妹的照顧。」(C) 甲:「請問醫生,家

【評論內容】

A錯的原因我以為是

嫂夫人:對朋友尊稱他的妻子。

甲問嫂夫人,乙怎麼會回答"家嫂"呢? 

家嫂 : 對朋友稱呼自己兄長的妻子

【評論主題】8.夫吳人與越人相惡也,當其同舟濟而遇風,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馬埋輪,未足恃也;齊勇若一,政之道也;剛柔皆得,地之理也。故善用兵者,攜手若使一人,不得已也。(《孫子》)根據上文,善用兵者最重要的是

【評論內容】

那吳國人和越國人是互相仇視的,但當他們同船渡河而遇上大風時,他們相互救援,就如同人的左右手一樣。所以, 想用縛住馬韁、深埋車輪這種顯示死戰決心的辦法來穩定部隊,是靠不住的。要使部隊能夠齊心協力奮勇作戰如同一人,關鍵在於部隊管理教育有方。要使強弱不同的士卒都能發揮作用,在於恰當地利用地形。所以善於用兵的人,能使全軍上下攜手團結如同一人,這是因為客觀形勢迫使部隊不得不這樣。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A)辯護人有聲請權 ----當事人

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B)聲請得以言詞方式提出 

(C)法官所屬之上級法院為決定機關 

第20條

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D)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23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其實B也不是很好的答案,但比ACD絕對錯還有一點模糊,就選B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