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ANA】評論
上面的回覆都隱藏 只好自己收集資料作筆記(A)應於 20 日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5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k8750500】評論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這兩個沒衝突嗎??
【Fighting】評論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過程可能會遭駁回(不合法,裁定駁回),然後又再提;一來一往 超過五年就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