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行政訴訟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7335
統計:A(190),B(170),C(184),D(807),E(0)

用户評論

BANANA】評論

上面的回覆都隱藏 只好自己收集資料作筆記(A)應於 20 日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5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k8750500】評論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這兩個沒衝突嗎??

Fighting】評論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過程可能會遭駁回(不合法,裁定駁回),然後又再提;一來一往 超過五年就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