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花】評論
行政罰,又稱秩序罰E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係屬「行政罰」;而不在期限內繳納應納稅金等,須另繳交滯納金,則屬「行政執行罰」。行政罰鍰係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二者皆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均係處以相對人一定之金錢給付義務,但行政罰鍰係一行為一罰,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而行政執行罰則於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資料來源http://www.wnblf.com/%E8%A1%8C%E6%94%BF%E7%88%AD%E8%A8%9F/%E8%A1%8C%E6%94%BF%E7%BD%B0%E5%92%8C%E5%9F%B7%E8%A1%8C%E7%BD%B0%E6%9C%89%E5%92%8C%E4%B8%8D%E5%90%8C/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1.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因行政秩序罰具有制裁及防阻繼續違法之效,故常被採用作為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以達到其目的。2.以違反行政義務者為處罰之對象:國家為維持行政秩序,基於法律規定,常課以人民一定之行政義務,若違背其應履行之行政義務,有礙於行政秩序之維持,即須施以適當之處罰。3.以刑罰以外之處罰為手段:行政秩序罰一般由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自行認定事實及處罰,故排除刑事法院管轄之刑罰。4.處罰具制裁性質:針對其違反秩序之行為,基於制裁必要所為之處罰,故具制裁性質。5.對於過去的行為所為之處罰:行政秩序罰著重於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者之處罰,且受處罰者,能否在未來實現其仍未履行之義務,則非其目的。6.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行政秩序罰為行政機關用以維持行政秩序之手段,故應以行政機關為處罰主體。行政罰與刑罰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