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民訴436-30: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B民訴436-24: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為違背法令,但不用供擔保C民訴436-3: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D民訴436-31: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簡易小額應都能提起再審,只是小額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