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以其所有土地之一部分無償供乙設定為汲水之未定期限不動產役權。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隨時終止與乙之約定
(B)甲不得再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C)甲乙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乙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8438
統計:A(52),B(13),C(56),D(102),E(0)

用户評論

練習生】評論

第 859-2 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第 841-2 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amaris】評論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準用部分地上權之規定(民法第859條之2參照)。所以(A)民法上並無允許甲隨時終止契約的約定。(B)不動產役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民法第835條之1第1項參照)。(C)當事人得就不動產役權約定使用方法,該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836條之2第2項參照)。(D)甲無償為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既無支付地租之約定,不動產役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834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