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海闊天空】評論
(B)被告要出國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snoopy75smb】評論
(A)被告無住所(O;居)(B)被告要出國(O;逃)(C)被告誣告被害人(X)(D)被告勾串證人(O;串)五串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