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定期檢核如何規定?(A)管理機關自行訂定(B)管理單位自行訂定(C)依照宿舍管理手冊辦理(D)管理單位經上級機長官同意後訂定

【評論內容】

第四章 檢核二十一、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實施檢核。               檢核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管理機關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照本手冊辦               理。

【評論主題】16.依據「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下列何者正確?(A)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評論內容】三十九、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 且不堪使用者。 (二)不堪修護使用者。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 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須一次...

【評論主題】10.車輛管理人員拒絕派車的事由不包含下列何者?(A)用車事由不詳(B)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C)塗改到達地點(D)塗改日期

【評論內容】(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 2.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評論主題】5.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時,應填具下列何種登記書?(A)汽車異動登記書(B)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C)汽車過戶登記書(D)汽車轉讓登記書

【評論內容】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 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 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過戶登記。 (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五)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種情況法院不得對起訴案件為免訴之判決?(A)檢察官撤回起訴案件 (B)該案件曾經判決確定(C)法律廢止該案件刑罰 (D)該案件起訴後經大赦

【評論內容】另提供一個摩友的口訣     免費卻大碗

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免)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評論主題】10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前者為法律行為,後者為事實行為(B)前者為單方行為,後者為雙方行為(C)前者規範個別具體事件,後者規範一般抽象事件(D)兩者均須書面

【評論內容】

法規命令為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為事實行為。

法規命令為單方行為,行政處分為雙方行為。 

樓上的 這個顛倒了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A)被告無住所 (B)被告要出國 (C)被告誣告被害人 (D)被告勾串證人

【評論內容】

(B)被告要出國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評論主題】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證,甲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乃以書信報告其所目睹甲強盜 的過程,法院依據警詢筆錄、此書信報告,及其他證據,判決被 告有罪,是否合法? (A

【評論內容】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證人的書信報告是不合法的

【評論主題】10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前者為法律行為,後者為事實行為(B)前者為單方行為,後者為雙方行為(C)前者規範個別具體事件,後者規範一般抽象事件(D)兩者均須書面

【評論內容】

法規命令為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為事實行為。

法規命令為單方行為,行政處分為雙方行為。 

樓上的 這個顛倒了

【評論主題】26 關於司法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B)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C)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D)高

【評論內容】第 41 條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n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n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n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7%B5%84%E7%B9%94%E6%B3%95

【評論主題】47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被告未自白者不適用之 (B)得不經法院訊問被告即適用之(C)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D)得適用於專科罰金之罪

【評論內容】

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 種要件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所定逕行拘提被告之事由?(A)被告無住所 (B)被告要出國 (C)被告誣告被害人 (D)被告勾串證人

【評論內容】

(B)被告要出國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評論主題】二.多重選擇題:33% (一題 3 分,每答對一個選項得 1/5 題分,答錯倒扣 1/5 題分)15.「地平線長久在遠處退縮地引逗著我們」請選出與引號內句子相同修辭的選項:(A)絲蘿非獨生,願託喬木,

【評論內容】

多重選擇題:33% (一題 3 分,每答對一個選項得 1/5 題分,答錯倒扣 1/5 題分) 

不是多重選擇嗎? 做題時,沒法作答

如果不是, 請把此段文字刪除

【評論主題】6 證人甲於警詢中向警察陳述被告強盜之過程,審判中法院傳甲作證,甲因為重病在院,無法出庭,乃以書信報告其所目睹甲強盜 的過程,法院依據警詢筆錄、此書信報告,及其他證據,判決被 告有罪,是否合法? (A

【評論內容】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證人的書信報告是不合法的

【評論主題】31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特別偵查組最多可設檢察官幾人?(A) 6 人 (B) 10 人 (C) 15 人 (D) 17 人

【評論內容】

有關特別偵查組的題目,可建議刪除! 

【評論主題】17 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B)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C)有事實

【評論內容】

第三審 376 

再審 420 注意  "得"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n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n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n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n...

【評論主題】【題組】e.=________

【評論內容】

B)他講話實在太沖,一點也不挽轉,難怪老闆無法容忍他,把他辭退了   

是 婉轉吧 !  這字也錯吧 !

【評論主題】3. 兔子

【評論內容】第 204-3 條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n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n規定。n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n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評論主題】1.繩索

【評論內容】

能核發拘票者: 偵查中檢察官, 審判中: 法官

警察只能申請拘票吧 ! 

【評論主題】【題組】(2)凝固點高低順序:__(17)__。

【評論內容】c哪裡錯了?經審判長同意,就可錄音,錄影。如果擇其一就不可以嗎?

【評論主題】【題組】湯姆和瑪莉上個月已經協議分手了。Tom and Mary ___89___ a ___90____ to break up last month.

【評論內容】

輔佐人,起訴之後才有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評論主題】一、請說明何謂「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並佐以生活實例說明。(15 分)並進一步說明影響此效應的因素為何?(10 分)

【評論內容】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n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