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juei L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93 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用戶】海闊天空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04-3 條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n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n規定。n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n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