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魏鈺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用戶】eurekahsutw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