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乙請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
(B)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C)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抵銷
(D)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0838
統計:A(194),B(61),C(33),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喬惠秀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喬惠秀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請問1F的.那房東,工廠負責人都是故意侵權行為嗎?我覺得兩人只是延遲給付而已~並未到故意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本題中,承租人致使出租人因受到相當於租金額之傷害,違背民法455條之規定,仍應負賠償之責。但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並非相同。講白話點,就是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這邊適用的是455條。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C)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屬金錢債務,性質相同,且均屆清償期,得主張兩筆債務互為抵銷。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負返還租賃標的物之義務,如未依約返還,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同時構成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但出租人僅得擇一請求權主張之。由此觀之,甲得主張其積欠之債務係基於債務不履行而生,而非純為民法第339條規定之情形,仍可與維修費之債務互為抵銷。(D)抵銷為單獨行為,僅需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發生效力,不待對方同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決參照)。摘錄:最高法院50年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