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喬惠秀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喬惠秀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請問1F的.那房東,工廠負責人都是故意侵權行為嗎?我覺得兩人只是延遲給付而已~並未到故意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本題中,承租人致使出租人因受到相當於租金額之傷害,違背民法455條之規定,仍應負賠償之責。但此種因遲延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並非相同。講白話點,就是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這邊適用的是455條。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C)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屬金錢債務,性質相同,且均屆清償期,得主張兩筆債務互為抵銷。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負返還租賃標的物之義務,如未依約返還,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同時構成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但出租人僅得擇一請求權主張之。由此觀之,甲得主張其積欠之債務係基於債務不履行而生,而非純為民法第339條規定之情形,仍可與維修費之債務互為抵銷。(D)抵銷為單獨行為,僅需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發生效力,不待對方同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決參照)。摘錄:最高法院50年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