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第287條之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辯論程序之分離或合併)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Miu Lin】評論
請問 共犯或共同被告為不利被告本人之陳述者被告對其不是有對質詰問權嗎?
【阿四】評論
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
【snoopy75smb】評論
(A)在同一程序中由乙向甲詰問(X)(B)分離調查證據程序(O)(C)在同一程序中,由甲向乙詰問(X)(D)以上皆是(X)刑事訴訟法 第 28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