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19-6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喵喵】評論
凡高人指點理解方式[為何輔佐人法律規定不需出現在保全證據上],而不是上面臭又長的法條內容。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保全證據(偵察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保全證據(審判中):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辯護人。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人(X;有在場權)(B)辯護人(X;有在場權)(C)代理人(X;有在場權)(D)輔佐人(O;無在場權)第 219-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