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教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2921
統計:A(435),B(116),C(67),D(9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代理人或辯護人、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19-6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凡高人指點理解方式[為何輔佐人法律規定不需出現在保全證據上],而不是上面臭又長的法條內容。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保全證據(偵察中):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保全證據(審判中):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辯護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告訴人(X;有在場權)(B)辯護人(X;有在場權)(C)代理人(X;有在場權)(D)輔佐人(O;無在場權)第 219-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