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ㄆㄧㄥ」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3097
統計:A(69),B(117),C(54),D(37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紀、物權

用户評論

【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18: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甲將汽車借給乙使用,可知甲、乙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第464條)。2、乙以自己名義(以自己為汽車所有人)將該汽車出售出售於丙,其負擔行為(債權契約)因僅使出賣人乙負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丙之義務,故不須乙為標的物之所有權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契約(即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又乙移轉該動產(即甲所有之汽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第761條第1項),因乙為「無權利人」,故符合第118條第1項「無權處分」之要件,乙移轉汽車所有權之物權契約效力「未定」,須待甲(有權利人)之承認,始有效(此際丙無論善、惡意,皆取得汽車所有權);若否認,則無效(無論丙善、惡意,皆未取得該汽車所有權,甲可對丙行使第767條第1項所定之「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其所有之汽車)3、由於丙係惡意,故其雖因乙之交付而現占有該汽車,「但其非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故其占有不受有關「善意受讓而占有」規定之保護,不得主張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即無第948條與第801條之適用。題問「物權行為之效力」如何,故答案應擇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