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Han Huan】評論
負撫養義務人→有養別人義務的人撫養權利人→有能要求別人養自己的人
【藍士奇】評論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115)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