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7.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0841
統計:A(25),B(754),C(72),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筆記1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除、撤銷要回復原狀…也就是之前的薪水都要還,勞務也不可能回復,自然只能向將來失效,用終止啦!

【用戶】Just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488條(僱傭關係之消滅~屆期與終止契約)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用戶】小李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484條(勞務之專屬性)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489條(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