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st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488條(僱傭關係之消滅~屆期與終止契約)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用戶】小李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484條(勞務之專屬性)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第489條(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