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豐】評論
除名稱不同外,發動主體也有異!!民訴23-指定管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刑訴10-移轉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題目是:...,當事人得...聲請...。因此,答案是(C)-指定管轄才對!!
【阿四】評論
刑9管轄有爭議境界不明刑10事實不能影響公安難期公平民23境界不明事實不能影響公安難期公平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有指定管轄與移轉管轄。民事訴訟法有指定管轄卻沒有移轉管轄。(只有民脂没有民膏)
【海闊天空】評論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n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