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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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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9條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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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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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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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9條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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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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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6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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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9條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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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