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sy Wu】評論
聽審權 注意權 在場權 詰問權 緘默權 請求調查證據 ....就是沒有抄閱權
【小狐狸】評論
所以是只能閱或印,不能抄?改成印閱權就可以?
【Lin_400AndMe】評論
考出來就知道了,嘿嘿。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3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