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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百三十三條(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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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法院可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V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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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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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44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