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艾米 ~柯】評論
c第 393 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之有無。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D第 381 條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