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re Win】評論
§577Ⅰ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C) 婚姻事件起訴前強制調解,不可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23條 (強制調解原則)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