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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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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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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34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B)得辯明犯罪之嫌疑 (C)得選任辯護人(D)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