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32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269 檢察官(公訴)==於第一審辯結前撤回.撤回應提撤回書§265 第一審辯結前 追加起訴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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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7條 (相牽連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法院之管轄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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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