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詠媗】評論
第 173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lma0316】評論
1.當事人死亡,有訴訟代理人→裁定停止2.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當然停止3.法定代理人死亡→當然停止4.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當然停止
【好貓咪】評論
裁定停止之事由第 173 條 訴訟當然停止之例外情形-有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八條(當事人死亡)、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人合併消滅)及第一百七十條(喪失訴訟能力、法代死亡、代理權消滅)至前條(信託任務終了、被選定當事人喪失資格)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就是說藍色字這些狀況發生時,原本效果是訴訟當然停止,但在有訴訟代理人的時候不適用(意指訴訟不會當然停止),但,法院仍然可以看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 181 條 當事人因天災戰事與法院隔絕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snoopy75smb】評論
(A)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者(O;裁定停止)(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X;富然停止)(C)法定代理人死亡(X;富然停止)(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X;富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