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ning Go】評論
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 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 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過戶登記。 (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五)將登記情形,記載車歷登記卡。 (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