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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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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審 376 再審 420 注意 "得"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n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n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n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n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n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n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n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n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