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豪】評論
(D)要看老農有沒有足以信賴的行為,信賴利益去判定,而非主觀的預見。
【wen】評論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5條(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原則:向後失效) 第127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本題無溯及失效,老農無須返還已受領之部分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法規准許廢止者
【j】評論
補充5F修法第 127 條 nn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nn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nn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nn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