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出賣給乙,並約定甲可以繼續使用該電腦。關於該電腦所有權之移轉,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A)甲可以將電腦交付給乙,使乙取得直接占有,以移轉所有權(B)甲與乙間,無須踐行登記之程序(C)

【評論內容】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評論主題】12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1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1千萬元,用於購買生財 器具。甲、乙、丙對丁廠商,尚有1百萬元應付帳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

【評論內容】

(A)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D) 第697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

【評論主題】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違

【評論內容】

(A)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B)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C)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2條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不含標售(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