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1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1千萬元,用於購買生財 器具。甲、乙、丙對丁廠商,尚有1百萬元應付帳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
(B)甲、乙、丙就1百萬元應付帳款之債務,不負補充連帶責任
(C)甲、乙對丙之1千萬元債權,亦構成合夥財產
(D)甲、乙、丙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1百萬元應付帳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75
統計:A(0),B(15),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B)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D) 第697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 669 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C)合夥之出資,德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民法第667條第2項參照)。甲、乙對丙的債權,即財產權之一種,亦得構成合夥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