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B)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D) 第697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 669 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