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甲一度病危,為口授遺囑時,由乙、丙2人依法參與見證,將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團體。嗣後甲病情緩 解並回復健康。數年後,甲仍病故,其子丁主張,該遺囑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授遺囑非法定方式
(B)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C) 丁得撤銷該遺囑
(D)遺囑有效,丁無法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on562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用戶】on562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