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n562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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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