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之債權,乙之友人丙,以丙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為甲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 甲之債權。嗣後,乙之另一友人丁,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承擔乙之債務。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 何者正確?
(A)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不生效力
(B)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丙之承認,不生效力
(C)丙不承認乙、丁之債務承擔契約,丙之擔保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D)丁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均得以之對抗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New W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是錯的喔,依據第301條規定,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對於債權人甲”不生效力 。

【用戶】秘密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 白話說契約是"對甲不生效力" 對乙丁兩個人自己一樣是有效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終於搞懂了!我來翻譯個大白話!乙是欠錢的人,但是交遊廣闊,朋友很多,願意為他兩肋插刀!甲是債主。一開始丙願意用房子抵押,來擔保乙欠甲的錢!但是後來,半路殺出一個程咬金,另一個有情有義的朋友丁,跟乙訂好說幫乙承擔債務!第一個重點:乙與丁的協議,要得到甲的承認,不然乙丁只能各玩各的,對甲不生效力!(民法301)第二個重點:抵押權與原債務不可分離,原債務換債務人了,丙又不認丁,不需要為丁兩肋插刀,所以如果丙不承認乙丁的債務承擔協定,這個抵押就因此消滅了。除非丙要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承認乙丁的債務承擔,那麼這個抵押權才不會消滅。(民法304條第二項)

【用戶】New W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是錯的喔,依據第301條規定,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對於債權人甲”不生效力 。

【用戶】秘密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A 白話說契約是"對甲不生效力" 對乙丁兩個人自己一樣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