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Wang】評論
A是錯的喔,依據第301條規定,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對於債權人甲”不生效力 。
【秘密】評論
A 白話說契約是"對甲不生效力" 對乙丁兩個人自己一樣是有效
【n4687102】評論
終於搞懂了!我來翻譯個大白話!乙是欠錢的人,但是交遊廣闊,朋友很多,願意為他兩肋插刀!甲是債主。一開始丙願意用房子抵押,來擔保乙欠甲的錢!但是後來,半路殺出一個程咬金,另一個有情有義的朋友丁,跟乙訂好說幫乙承擔債務!第一個重點:乙與丁的協議,要得到甲的承認,不然乙丁只能各玩各的,對甲不生效力!(民法301)第二個重點:抵押權與原債務不可分離,原債務換債務人了,丙又不認丁,不需要為丁兩肋插刀,所以如果丙不承認乙丁的債務承擔協定,這個抵押就因此消滅了。除非丙要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承認乙丁的債務承擔,那麼這個抵押權才不會消滅。(民法304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