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出賣人若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之付價一有遲延,不論其累計遲付金額之多寡,出賣人得即請求 支付全部價金者」,為有效
(B)分期付價買賣如附有解約扣價約款者,其得扣留之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 損害時之賠償額
(C)分期付價買賣不得附有定型化條款
(D)分期付價買賣,縱契約未另有訂定,出賣人仍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3),B(10),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安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民法389: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支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  (這邊指的是累積1/5以上)ex.電腦兩萬四千元,分十二期, 每期兩千元若連續兩期未繳 (累計四千元) → 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參照)。(B)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民法第390條參照)(?C)民法沒有這樣的規定(D)分期付價買賣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其民法相關條文之規範體系,位於「買賣」一節當中。依體系解釋而言,亦應適用買賣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

【用戶】安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民法389: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支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  (這邊指的是累積1/5以上)ex.電腦兩萬四千元,分十二期, 每期兩千元若連續兩期未繳 (累計四千元) → 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參照)。(B)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民法第390條參照)(?C)民法沒有這樣的規定(D)分期付價買賣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其民法相關條文之規範體系,位於「買賣」一節當中。依體系解釋而言,亦應適用買賣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