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安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民法389: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支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 (這邊指的是累積1/5以上)ex.電腦兩萬四千元,分十二期, 每期兩千元若連續兩期未繳 (累計四千元) → 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參照)。(B)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民法第390條參照)(?C)民法沒有這樣的規定(D)分期付價買賣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其民法相關條文之規範體系,位於「買賣」一節當中。依體系解釋而言,亦應適用買賣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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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民法389: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支價額已達全部價金1/5外 (這邊指的是累積1/5以上)ex.電腦兩萬四千元,分十二期, 每期兩千元若連續兩期未繳 (累計四千元) → 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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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參照)。(B)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民法第390條參照)(?C)民法沒有這樣的規定(D)分期付價買賣屬於特種買賣之一種。其民法相關條文之規範體系,位於「買賣」一節當中。依體系解釋而言,亦應適用買賣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