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評論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n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n期間為受胎期間。乙女與丙男在婚後4個月生下A子,回溯至181-302天,甲乙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依1063之條規定,推定為甲男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晨小星】評論
(A) 婚後4 個月(120天)後生下A子,故不會受婚生推定為後婚姻之子女。依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181日~302日為受胎期間。--所以應該不會被同時推定為前、後婚姻配偶婚生子女
【n4687102】評論
樓上的說(A)是婚後4個月生A子,但是他們已經先離婚一個月才再結婚,所以應該不是120天,應該是5個月1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