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甲一度病危,為口授遺囑時,由乙、丙2人依法參與見證,將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團體。嗣後甲病情緩 解並回復健康。數年後,甲仍病故,其子丁主張,該遺囑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授遺囑非法定方式(B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屬於無人承認之繼承?(A)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生死不明(B)繼承開始時,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C)繼承開始時,雖有繼承人,但其承認繼承與否未定(D)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鎖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定為公示催告。
第1178-1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19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其認領之效力為何?(A)溯及於出生時發生效力(B)自認領時起發生效力(C)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力(D)溯及於受胎時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以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23下列關於配偶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平均(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白話)
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
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
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
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滿18歲,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B)滿7歲,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C)滿14歲,應負部分侵權行為責任(D)如行為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負侵權行
【評論內容】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人。
【評論主題】19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其認領之效力為何?(A)溯及於出生時發生效力(B)自認領時起發生效力(C)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力(D)溯及於受胎時發生效力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以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屬於無人承認之繼承?(A)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生死不明(B)繼承開始時,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C)繼承開始時,雖有繼承人,但其承認繼承與否未定(D)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77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鎖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定為公示催告。
第1178-1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評論主題】25甲一度病危,為口授遺囑時,由乙、丙2人依法參與見證,將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團體。嗣後甲病情緩 解並回復健康。數年後,甲仍病故,其子丁主張,該遺囑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授遺囑非法定方式(B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計明年、月,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屬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計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密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23下列關於配偶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平均(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白話)
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
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
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
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4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滿18歲,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B)滿7歲,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C)滿14歲,應負部分侵權行為責任(D)如行為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負侵權行
【評論內容】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人。
【評論主題】1 下列有關「效能(effectiveness)」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效能是指把事情做對(doing things right) (B)以最少的資源投入,得到最大的產出(C)達成組織所要的目標
【評論內容】
1.巴納德於1938年所發表的《行政主管的職能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一書,是最早界定和區別效能和效率的重要文獻。
他主張個人在組織中的行為能夠達成組織的目標,即為具有效能;若組織的目標同時亦可滿足個人的動機,則亦兼具有效率。而效能與效率二者,則有賴行政主管功能的發揮,從而維持組織與其成員間的合作行為。
參考 http://blog.xuite.net/kc6191/study/16021922-%E6%95%88%E7%8E%87%E8%88%87%E6%95%88%E8%83%BD%E4%B9%8B%E5%88%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