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關於配偶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平均
(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統計:A(0),B(0),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on562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 (白話)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

【用戶】on5624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 (白話)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