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得約定違約時,為金錢以外之給付
(B)違約金額約定過高者,當事人得酌減之
(C)當事人僅約定違約金,而無其他意思表示時,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D)主契約無效者,違約金契約,亦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Felicia-107高普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253 準違約金 以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PS違約金的標的必須限於金錢,約定違約金以外之給付者,並非違約金契約,只能準用違約金之規定。(§253準用§250~§252)(B)§252 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強行)得減至相當之數額(C)§250II前段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D) 違約金本質是從契約,故主契約無效→違約金契約也無效有錯誤再請指教

【用戶】晨小星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第253 準違約金為金錢以外給付(B) 第252 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C) 第250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D) 違約金為從契約,其成立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