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共有人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若共有人經銀行之同意,就共有物 進行協議分割,並且登記完畢。下列關於銀行抵押權存在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存在於原共有物之全部上
(B)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上
(C)視銀行之主張而定
(D)視共有人是否承認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第825條(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