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ong W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1、政黨法第19條,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 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2、政黨法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B)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 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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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增加(A)選項為答案。1、政採細則41政黨得為分包廠商規定現已刪除。2、政黨法第19條,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3、政黨法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政黨不得為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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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政黨及與其具有關係企業的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得標廠商的分包廠商1、政黨法第19條,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 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2、政黨法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B)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 突或無不公平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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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增加(A)選項為答案。1、政採細則41政黨得為分包廠商規定現已刪除。2、政黨法第19條,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3、政黨法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政黨不得為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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