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5樓的,偵查中沒有輔佐人。審判中沒有告訴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海闊天空】評論
輔佐人,起訴之後才有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snoopy75smb】評論
(A)醫師(X;得陪同在場)(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X;得陪同在場)(C)輔佐人(O;不得陪同在場。偵查中無輔佐人,起訴後才有輔佐人)(D)社工人員(X;得陪同在場)刑事訴訟法 第 24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