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闊天空】評論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這合意停止 不需要 文書證之
【翁祺】評論
1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其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C)若甲、乙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二次為限 若甲、乙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D)若甲、乙續行訴訟後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若甲、乙續行訴訟後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