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Agnes】評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simonlinhhh】評論
(B) 新制大法官之產生方式,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起實施→92
【ʕ•ٹ•ʔ】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da Huang】評論
考年份真的很靠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