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izard Sol】評論
案件依土地管轄或事物管轄之規定,各法院皆各俱管轄權,各別審判。但案件之間因具有牽連關係,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得合併由案件相牽連關係數法院中之一法院管轄審判。不過,不論是合併管轄或合併審判,訴訟程度及訴訟程序都必須相同。
【萬花筒寫輪眼】評論
數人共犯一罪為牽連案件
【Mia】評論
(B)牽連管轄 -- 避免重覆調查事證、勞費及裁判歧異。(經濟)(C)指定管轄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管轄有爭議、管轄境界不明、無管轄權(D)移轉管轄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法律或事實不能、恐公安或難期公平
【Eda Huang】評論
題眼:公務員 A 因同貪污事由亦經起訴既然是同一個貪污事由,那自然就是牽連管轄了
【繼續往上考QQ】評論
題眼:公務員 A 因同貪污事由亦經起訴既然是同一個貪污事由,那自然就是牽連管轄了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